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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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並每年定期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名冊資料報交通部備查。
- 2.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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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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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條文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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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