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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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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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