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如果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的內部審計發現重大的財務風險,可能導致公司業務狀況受到影響,按照這個法條的規定,公司應立即制定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以確保風險得到控制。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