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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2.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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