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刪除)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
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
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者,以其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刪除)
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可追蹤函件。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為代收貨款郵件。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刪除)
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之邊緣,致妨害郵件處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但立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之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立案機構互寄之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之蟲類、寄往日本之包裹內裝不夾泥土之無害活紅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郵件在國內互寄,或作保價郵件寄往國外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七、猥褻妨害風化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之文件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發售及製造之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作掛號郵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與彩票有關之廣告傳單。但經政府特許發行或未經特許發行而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按掛號郵件互寄作為訴訟證據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品。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拆驗時,其查閱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令許可者為限。
郵件投遞區域分為按址投遞區域及不按址投遞區域。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向該船舶遞交,不能向船舶遞交者,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補償;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