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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明信片應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
  2.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3. 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
  4.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明信片者,應依前三項規定製作,並不得刊印「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5.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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