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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2.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3.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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