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50 條
- 1.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 2.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 3.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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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包括以下內容: 1. 對於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的掛號郵件和依規定通知領取的掛號郵件,如果在通知招領後的十五天內仍未被領取,則會被退回給寄件人。 2. 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郵件也會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3. 對於依規定通知領取的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該攜帶招領通知單前往指定郵局領取,如果需要的話,可能需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了郵政法、行政程序法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並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及最高法院的判例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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