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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2.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