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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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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70 條
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 71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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