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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資費,指明信片、郵簡、信函之普通資費,不含特別處理費及其他資費。
  2. 本法所定之各種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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