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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3.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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