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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2.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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