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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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郵政法第6條規定,五百公克以下、或資費未逾基礎郵資十三倍的私人信函,僅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受託者能以遞送為營業。
Q · 民營快遞可以幫我送私人信件嗎?
不行,五百公克以下私人信函屬中華郵政專營
依郵政法第6條,一般人交寄的信函只有在「單件重量超過五百公克」或「單件資費超過基礎郵資十三倍」時,民營業者才能合法承攬;明信片、郵簡及門檻以下的信函都屬中華郵政專營。政府機關、公校、公法人、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交寄的信函則完全保留。國內外互寄的跨境文件不受此限。
深度解讀
很多人不知道,在台灣「送信」這門生意,法律只准一家做。第6條把明信片、郵簡、還有五百公克以下的一般信函,劃成中華郵政(及受其委託者)的專屬地盤,別人不准拿來當營業項目。這就是為什麼黑貓、宅配通幫你送包裹沒問題,但你不會看到民間公司專門幫人送私人信件。重點在那條界線:一般人交寄的信函,要單件超過五百公克、或單件資費超過基礎郵資十三倍,才輪得到民間業者插手;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軍事單位交寄的信函,則完全保留給專營體系。跨境的國際信件是唯一的大例外,不受這條限制。運送業者也只能附送跟貨物有關的通知,不能順便幫人遞送這些文件。你若想做任何跟「文件遞送」沾上邊的生意,這條線踩到了,就是違法營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法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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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