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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73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規定經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命停止而不停止者,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規定經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命停止而不停止者,貴部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11 日交郵字第 0950006815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所稱「間接強制」係指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之代履行及怠金;稱「直接強制」則為同條第 2 項各款所定之執行方法。復按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本件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0 條規定命其停止違反第 6 條規定之行為後,仍不停止,主管機關除得依該法第 40 條後段規定按次處罰(屬行政罰)外,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1 條規定處以怠金之方法間接強制之。故本件來函說明三貴部擬於處分書加註之文字,宜載明「除依郵政法第 40 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外,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等意旨。至如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有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主管機關則得依同法第 32 條及第28 條第 2 項規定以直接強制方法為之。惟具體個案之執行,仍應一併注意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273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違反郵政法第 6 條規定經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命停止而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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