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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2.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3.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4.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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