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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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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6條之1規定,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在封面標示名稱、商標或可辨識記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標。

Q · 信封上沒寫是哪家業者送的,這樣合法嗎?

原則不合法,業者依法須在封面標示識別記號

依郵政法第6條之1,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在函件封面標示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不可當隱形人。唯一例外是「無收件人名址」的函件得免標。所以有收件人地址卻沒有業者標示,原則上即屬違反標示義務,可向主管機關交通部反映。

深度解讀

收到一封沒署名的廣告信、或夾在傳單裡的東西,想追是誰寄的卻無從查起,這種無力感第6條之1正是要解決的。它要求所有做函件收寄、投遞的業者,必須在信封表面標上自己的名稱、商標、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記號。換句話說,幫你送信的這家公司不能當隱形人,出了問題你找得到源頭。唯一的例外是「沒有收件人名址」的函件,可以免標。看起來只是個行政規定,實際上它把「可追溯性」寫進每一封經手的信,讓黑箱遞送沒有藏身空間,受益的是每一個可能收到問題郵件的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商標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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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6-1 條規定:「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