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郵政法 第 7 條(文字、圖形等之專用)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7條將「郵政」「郵局」之文字、圖形、記號劃為中華郵政專用,未經同意不得用於表彰營業、服務或產品,中文外文皆受規範。

Q · 店名可以取「XX郵局」嗎?

依郵政法第7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來表彰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且中文與外文皆受規範。關鍵在「表彰營業」,也就是當作招牌、品牌使用;日常中性描述「我去郵局寄信」不在禁止之列。想用英文諧音或翻譯規避,仍可能因近似而觸法。

白話解讀

街角開一家店想取名「XX郵局」、或在招牌放個很像郵局的綠色標誌,聽起來只是創意,其實踩到法律紅線。第7條把「郵政」「郵局」這幾個字,連同相關的圖形、記號或它們的聯合式,全部劃為中華郵政的專用資產,沒有它同意,任何人不能拿來表彰自己的營業、服務或產品。理由很實際:這些字號在民眾心中等於「官方、可信賴」,誰都能用就會有人拿來行騙或攀附信譽。這跟商標保護是同一個邏輯,只是被保護的是國家招牌。而且法律明文連中文及外文都算數,所以想用英文諧音、或翻成外文來繞,一樣躲不掉。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7條為郵政名稱專用規範,將「郵政」「郵局」之中外文文字、圖形、記號及其聯合式劃為中華郵政公司專屬使用之營業表徵。除該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以之表彰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第三人攀附郵政「官方、可信賴」之公眾信賴,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性質接近商標與著名表徵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店名取「郵局」會違法嗎?

會。除中華郵政或經其同意外,不得用「郵政」「郵局」表彰營業。

Q2用英文 Post Office 當品牌可以嗎?

本條明文涵蓋外文,近似郵政官方表徵仍有風險。

Q3綠色信封標誌算不算違反第7條?

若圖形、記號近似到足以表彰營業且未獲同意,即帶法律風險。

Q4誰可以使用「郵政」「郵局」名稱?

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書面同意者。

Q5違反郵政法第7條會怎樣?

應停止使用並更名換標,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裁罰與商譽風險。

Q6日常說「去郵局」也算違法嗎?

不算。關鍵在是否「表彰營業」,中性日常描述不在禁止之列。

Q7看到別人冒用郵局名稱怎麼辦?

蒐證後向中華郵政或主管機關檢舉,必要時併主張公平交易法。

Q8郵政名稱保護和商標保護有何不同?

本條是法定專用,不需另行註冊;商標須申請註冊取得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郵政法第7條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第22條
保護客體「郵政」「郵局」名稱、圖形、記號經註冊之商標著名之姓名、商號、表徵
取得方式法定專用,無須註冊須申請註冊須達「著名」程度
權利人中華郵政公司註冊人著名表徵所有人
規範範圍含中文及外文、近似聯合式註冊指定類別致混淆誤認之使用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