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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郵政法 第 7 條(文字、圖形等之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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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7條將「郵政」「郵局」之文字、圖形、記號劃為中華郵政專用,未經同意不得用於表彰營業、服務或產品,中文外文皆受規範。

Q · 店名可以取「XX郵局」嗎?

不行,「郵局」是中華郵政專用,未經同意即違法

依郵政法第7條,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來表彰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且中文與外文皆受規範。關鍵在「表彰營業」,也就是當作招牌、品牌使用;日常中性描述「我去郵局寄信」不在禁止之列。想用英文諧音或翻譯規避,仍可能因近似而觸法。

深度解讀

街角開一家店想取名「XX郵局」、或在招牌放個很像郵局的綠色標誌,聽起來只是創意,其實踩到法律紅線。第7條把「郵政」「郵局」這幾個字,連同相關的圖形、記號或它們的聯合式,全部劃為中華郵政的專用資產,沒有它同意,任何人不能拿來表彰自己的營業、服務或產品。理由很實際:這些字號在民眾心中等於「官方、可信賴」,誰都能用就會有人拿來行騙或攀附信譽。這跟商標保護是同一個邏輯,只是被保護的是國家招牌。而且法律明文連中文及外文都算數,所以想用英文諧音、或翻成外文來繞,一樣躲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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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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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7 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