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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 7 條(文字、圖形等之專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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