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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一三八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商民得經營「物品收送業務(通信性質文件除外)」

主旨

查依郵政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是依前揭條項規定,本案所請經營「物品收送業務」,應請依職權加註「通信性質文件除外」字樣;至其物品之運送係以載貨汽車為營業者,應屬公路法「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業範圍,應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一三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8.6.5. 經商字第二0五一三八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8 年 06 月 05 日發布,要旨:商民得經營「物品收送業務(通信性質文件除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