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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2.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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