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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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