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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2. 國際航空郵簡夾寄任何附件,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由水陸郵路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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