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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簡依寄遞區域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
  2. 任何人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尺寸、規格向其申請許可印製之郵簡,應於指定位置註明許可文字及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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