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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2. 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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