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42 條
- 1.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
- 2.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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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所提及的資料,礙於法規並無涉及郵件處理規則第 42 條,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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