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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單件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六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六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九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2.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按實重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3.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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