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國內定期發行的刊物若符合特定目的,可以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可以按照新聞紙或雜誌的交寄方式寄送。這些刊物包括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的刊物,以及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的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新聞紙是指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的刊物,雜誌則是指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的刊物。另外,如果某刊物被認定為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的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則不得依照新聞紙或雜誌的方式交寄。 參考資料:郵件處理規則第 10 條、中華郵政官方網站 - 刊物郵寄規定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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