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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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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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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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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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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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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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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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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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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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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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