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10 條
- 1.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 2.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 3.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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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國內定期發行的刊物若符合特定目的,可以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可以按照新聞紙或雜誌的交寄方式寄送。這些刊物包括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的刊物,以及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的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新聞紙是指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的刊物,雜誌則是指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的刊物。另外,如果某刊物被認定為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的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則不得依照新聞紙或雜誌的方式交寄。 參考資料:郵件處理規則第 10 條、中華郵政官方網站 - 刊物郵寄規定页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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