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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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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
  2. 2.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型錄,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郵件處理規則第 11 條之解釋,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可以了解到第四條第五款對於書籍和型錄的定義。例如,書籍是指裝訂成冊的圖書冊籍,而型錄則是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這些主要的定義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些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和涵義。 參考資料: - 郵件處理規則, 經濟部中華郵政公司 - 《郵政法》最新修正草案, 立法院法制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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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件處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型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件處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