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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11 條

  1. 1.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書籍,指新聞紙、雜誌、型錄以外,裝訂成冊之圖書冊籍。
  2. 2.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型錄,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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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郵件處理規則第 11 條之解釋,依照該法條的規定,可以了解到第四條第五款對於書籍和型錄的定義。例如,書籍是指裝訂成冊的圖書冊籍,而型錄則是指文件內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功能、規格及使用方式,以文字、照片或圖片方式印製者。這些主要的定義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些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和涵義。 參考資料: - 郵件處理規則, 經濟部中華郵政公司 - 《郵政法》最新修正草案, 立法院法制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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