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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郵政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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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二十、郵政心資通系統:指中華郵政公司支持儲金及匯兌業務持續運作必要或防護需求等級為高之儲金及匯兌業務資通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郵政法第4條界定信函、小包、包裹等郵政用詞,其中信函指傳達訊息的文件,屬中華郵政專營範圍。

Q · 民間快遞可以幫我寄信嗎?

原則不行,信函遞送是中華郵政專營

依郵政法第4條,「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並依第6條由中華郵政公司專營遞送,民間業者承攬可能違法。但若是包裹、小包、印刷物則屬自由市場,快遞可送。關鍵在內容是否「傳達訊息」,而非外包裝叫什麼名稱。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宅配、快遞什麼都能送,其實有一樣東西他們碰都不能碰:你的信。郵政法第4條把『信函』定義成『寄交特定人、傳達訊息的文件』,再由第6條規定遞送信函是中華郵政公司的法定專營權,民間業者插手就可能違法。所以這份看似枯燥的定義清單,其實是一道法律邊界:它決定了哪些東西只有郵局能送、哪些誰都能搶。重點在分類,一公斤以下叫小包,以上叫包裹,這些快遞都能搶;但只要是『傳達訊息』的信件,無論多輕,原則上都鎖在郵局手裡。看懂這份清單,你就看懂了台灣物流市場那條沒人明講的紅線。

法律定性

郵政法第4條為郵政法的用詞定義條文,逐款界定函件、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郵件等核心名詞。其中「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是劃定中華郵政公司信函遞送專營範圍的關鍵;「小包」指一公斤以下小件物品,「包裹」為其餘物品,分類直接影響資費級距與遺失賠償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間快遞到底能不能幫我寄信?

原則上不能。郵政法第4條把『信函』定義為傳達訊息的私人文件,第6條再規定信函遞送是中華郵政公司的專營權,民間業者承攬可能構成違法。但第7條設有例外,例如隨貨附送的文件、同一機構內部傳遞等不在此限。關鍵在內容性質而非外包裝名稱,就算標成『文件包裹』,只要內容被認定為傳達訊息的信函,仍有觸法風險。

Q2小包和包裹差在哪?對我有什麼影響?

差在重量,也差在你的權益。第4條第7款把一公斤以下的小件物品叫『小包』,超過就是『包裹』。分類不同,適用的資費級距和遺失賠償規則也不同。寄重要物品時主動確認被歸為哪一類,因為理賠是依分類來計算的,分類選錯或低報重量,出事時拿到的賠償金額可能跟預期差一大截。

Q3民間快遞可以幫我寄信嗎?

原則不行,信函遞送依郵政法第6條為中華郵政專營,快遞送包裹合法、代送私人信件屬灰色地帶。

Q4郵政法第4條的信函定義是什麼?

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含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Q5什麼是函件?包含哪些?

函件是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的總稱。

Q6盲人文件是什麼?

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封面註明『盲人文件』的文件;立案盲校往返的錄音帶等也視同盲人文件。

Q7怎麼判斷我寄的算信函還是包裹?

看內容是否在『傳達訊息』而非外包裝名稱;傳達訊息的文件屬信函,物品屬小包或包裹。

Q8寄東西怎麼確認被歸成小包還是包裹?

以一公斤為界,交寄時主動向郵局確認分類,因資費與賠償依分類計算。

Q9盲人文件怎麼寄才享優惠資費?

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符合第4條第6款定義即適用優惠資費。

Q10經營物流業怎麼避開信函專營紅線?

先用第4條把每項業務歸類為信函或包裹/小包,設計服務時避開信函專營,再對照第6條、第7條例外。

Q11信函 vs 包裹差在哪?

信函是傳達訊息的文件且受中華郵政專營,包裹是物品且開放民間遞送。

Q12小包 vs 包裹差在哪?

一公斤以下是小包、超過是包裹,分類影響資費級距與遺失賠償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別定義重點重量門檻可否民間遞送
信函傳達訊息的文件不限原則禁止(中華郵政專營)
明信片不加封套的單一紙片不限原則禁止(屬信函類專營外但傳達訊息性質受限)
印刷物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不限可(不在信函專營內)
小包小件物品一公斤以下可(自由市場)
包裹小包以外之物品超過一公斤可(自由市場)

定義重點

信函
傳達訊息的文件
明信片
不加封套的單一紙片
印刷物
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
小包
小件物品
包裹
小包以外之物品

重量門檻

信函
不限
明信片
不限
印刷物
不限
小包
一公斤以下
包裹
超過一公斤

可否民間遞送

信函
原則禁止(中華郵政專營)
明信片
原則禁止(屬信函類專營外但傳達訊息性質受限)
印刷物
可(不在信函專營內)
小包
可(自由市場)
包裹
可(自由市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郵便法(信書送達の独占)+ 信書便法(信書の定義)
韓國우편법(서신 송달 독점 및 우편물 정의)
中國邮政法(信件寄递业务专营及邮件定义)
德國Postgesetz (PostG) § 4(Begriffsbestimmungen)
法國Code des postes et des communications électroniques, art. L.1(définitions / service universel postal)
美國Private Express Statutes(18 U.S.C. §§ 1693–1699;39 U.S.C. §§ 601–606)— letter monopo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1

(0240614 制定)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一分/二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     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         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者外另加  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00322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一分/一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     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         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八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八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二分/四分           雙(附有回片者)     四分/八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二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六分/一角二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八分/三角六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分(重七公斤為限)/四分(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八分/八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二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六分/一角七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一角/二角四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三分/一角三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二角  ---------------------------

(0301018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四分/八分           雙(附有回片者)   八分/一角六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每重五十公分一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四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八分/一角六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二角四分/四角八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三角六分/七角二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重至七公斤為限)   四分/八分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角五分/一角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四分/一角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八分/二角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一角二分/三角四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角/四角八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五分/二角五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五分/一角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角/四角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01227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六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六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四分/八分           雙(附有回片者)   八分/一角六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每重五十公分一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四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八分/一角六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二角四分/四角八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三角六分/七角二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重至七公斤為限)   四分/八分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角六分/一角六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四分/一角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八分/二角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一角二分/三角四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角/四角八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六分/二角六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六分/一角六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角/四角  ---------------------------

(0311128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角五分/五角  明信片   單          一角五分/二角五分         雙              二角/五角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五分/每重五十公分五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五分/每重五十公分五分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一角五分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五分/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角/五角(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五分/三角五分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元/一元  快遞掛號函件 同上        一元五角/一元五角  平快函件   同上            五角/五角  --------------------------

(0320515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角/一元  明信片   單              三角/五角         雙              六角/一元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角/每重五十公分一角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一角/每重五十公分一角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角/三角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三角/五角  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元/一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三角/七角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元/二元  快遞掛號函件 同上            三元/三元  平快函件   同上            一元/一元  --------------------------

(0330215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元/二元  明信片    單             六角/一元          雙           一元二角/二元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二角/每重五十公分二角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二角/每重五十公分二角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角/六角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六角/一元  商務傳單   每五O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元/二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六角/一元四角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三元/三元  快遞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元/四元  平快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元/二元  --------------------------

(0340929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各局互寄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十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十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二十元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二元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二元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角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二公斤為限惟單本寄遞之書籍以三公斤為限) 六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十元(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十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五百公分為限)     十四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三十元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十元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十元  ---------------------------

(0351030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各局互寄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元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一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十元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十元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二公斤為限惟單本寄遞之書籍以三公斤為限)三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十元(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五百公分為限)     七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百五十元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百元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百五十百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60627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類:信函類  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百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二百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五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      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按六折收費      總包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畸零之數   六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五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百五十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三百五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七百五十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千三百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百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205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  第一類:信函類  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千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千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一千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二千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      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量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按六折收費                       (見說明一)          總包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初重一百公分一千元                        續重每一百公分五百元                       (見說明二)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一千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千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千五百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資費外另加      三千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 同右           五千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   同右           二千元  ----------------------------  說明一: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不貼郵票。  說明二:為使五百公分上之書籍郵資較廉,便利書商,並免用畸零數之郵票起見,參照各國成例改用初重與續重不同之計算方法。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724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一萬五千元  明信片      每片            一萬元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一千元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六百元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二百元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一五O公分       一萬元           續重一五O公分       五千元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千元  商務傳單     除印刷物資費外每五O張 一萬五千元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二萬元  掛號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三萬元  快遞掛號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四萬五千元  平快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萬五千元  --------------------------  附註:除新聞紙郵資可逕付現款者外,其餘各類郵件資費仍照過去成例,儘量化零為整,以免找零困難。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1116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金圓券)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一角  明信片      單             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      一角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六厘(甲)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四厘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二厘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五分(乙)           續重每五百公分    五分(甲)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分(甲)  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一角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一角(乙)  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三角(乙)  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角  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四角  --------------------------  (甲)為宣傳政令傳播文化救濟瞽者起見,上列新聞紙等照戰前郵資比率,予以核減如下:   (子)第一、二類新聞紙郵資核減四O%。   (丑)二百五十公分及以上之瞽者文件核減五O%-六七%。   (寅)重量在五百公分及以上之書籍核減三O%-五O%。  (乙)印刷物類如請客帖、賀年片之處理手續與信函相等。又掛號及快遞掛號郵件之處理手續特繁,已將資費酌予增加。  (丙)各局就地投送界限難於劃清,英美德各主要國家收寄國內郵件亦多不分就地投送與否,是項郵件資費業經立法院三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二八二次會議通過取消,故未列入上表。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1231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金圓券)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五角  明信片      單           二角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      五角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三分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二分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二角五分           續重五OO公分     二角五分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五角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五角  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元五角  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五角  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二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80513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等差,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由交通部呈准行政院會議核定,得增減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元  第一類:信函    每重二O公分     O.O五  第二類:明信片   單         O.O二五            雙(附有回片者)   O.O五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O.OO三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O.OO二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  O.OO一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O.O二五            續重五OO公分   O.O二五  第五類: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O.O二五  第六類: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O.O五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O.O五  第八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一五  第九類: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O五  第十類: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60121 修正)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二.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O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七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O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一OO公克      O.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O.七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五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二.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四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五.五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一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關於郵件種類、計費標準及資費基數,均經表列,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予簡化。並將「第二十條」四字修正為「關於費率計算」字樣,以免將來國營事業管理法條次有變更時又需配合修訂。   二、按現行表列各類郵件資費,係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之法幣郵資,現已不符實際,為配合郵資計算公式,使郵資標準具有彈性,且不受幣制或幣值變動影響,爰依現行資費核定程序之規定,將原表所列「資費」一欄,配合修正為「資費基數」,以資明顯。   三、修正條文中所列之資費基數係各類郵件訂定其資費之基本數,如本項前段規定計算一基數為二元,則五.五基數即為十一元,餘依此類推。   四、重量單位「公分」依度量衡法之規定均修正為「公克」。逾一千公克則用「公斤」計。   五、信函計費標準原採每重二0公克累進計費,由於郵件處理成本,並非全依重量之增加而累進,為減輕用郵公眾負擔,乃參照國際間普遍採行「重量遞增資費比例遞減」原則及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訂定分級計費標準及其基數如修正修文,以期合理。「舉例說明」:如以上表為例,信函起首重量及郵資基數不變,次級重量增至五0公克時,原應收三個單位郵資,修正後僅收二個單位,重至一00公克者,原應收五個單位,修正後僅收二.五單位,重至二五0公克者,原應收一三個單位,僅收五.五單位,餘依此類推。   六、明信片原分為單雙兩種,雙明信片為摺疊式兩片,原規定寄交收件人後,收件人可將回片寄回,免另付郵資。惟雙明信片使用者不多,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雙明信片取消,目前不能寄往國外,僅能在國內互寄,且使用者極少,又因保摺疊式,容易展開,有礙於機器處理。為配合郵件之處理之簡化,乃將雙明信片取消,至於取消後公眾如欲替回信人付郵資,可利用郵政「廣告回信」業務,故對公眾用郵尚無影響。   七、新聞紙類係印刷物之一種,為萬國郵政公約所明定,各國郵政亦皆如此辦理,僅另依公約規定,予以減若干之優待,為簡化郵件分類,乃將新聞紙類取消,至對新聞紙類資費之優待,則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予以規定。   八、書籍原保印刷物之一種,萬國郵政公約及我國郵政規則均係將之包括於印刷物之內,其與印刷物之郵寄資費亦無差異,不必另列一類,以資簡化。   九、貿易契類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已予取消,至原屬貿易契類之郵件,應分別按其性質作印刷物、信函及小包交寄。因郵件往返甚多係國際性者,為免因分類不同發生欠資,或因補收郵資導至郵件延誤等不便,故將貿易契類取消。   十、印刷物之計費標準由初重二五0公克修正為一00公克起算,並採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遞增局資比例遞減之原則訂定資費基數,使用郵者資費之負擔,漸趨合理。   十一、目前各國郵政對於瞽者文件,多數已免除水陸路普通資費。為嘉惠盲者,乃修正為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十二、商務傳單屬於通啟式之廣告印刷物,欠缺郵件按址投遞之特性,萬國郵政公約亦無此項郵件分類,目前由於各種傳播工商進步,工商業者已甚少利用,為配合郵件種類之簡化,乃予刪除。   十三、貨樣原屬小包性質,僅限於廠商交寄不收貨款之樣品或贈品,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貨樣取消,目前寄往國外者均為小包已無貨樣,而小包在國內開辦較晚,在郵政法中未加列舉,為使國內國際郵件分類一致起見,乃將貨樣修正為小包,除原屬貨樣者仍按小包交寄外,其他任何可以郵寄之小量物品,均可利用小包寄遞,以資便民。   十四、「掛號費」乃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不宜列為郵件之一類,乃予刪除,至掛號費之訂定,則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十五、「平快費」亦係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而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自「限時專送」業務開辦後,國內平快業務已無人利用,形同虛設,宜予停辦,爰予刪除。   十六、「快遞掛號費」實為「平快費」與「掛號費」兩者之合計,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故併予刪除。   十七、新聞紙之資費,依照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得照印刷物資費優待不逾百分之五十。各國郵政大致照此比率予其本國新聞紙以優待。修正後我國新聞紙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七十,雜誌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六十,仍較各國為低廉。   十八、項次變更。

(0720603 修正)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一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五            逾五O公克不逾一O百公克  一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一.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三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八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一一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信函所定各級資費基數,相互間差距不甚一致,例如第三級僅較第二級增加二五%,而第四級則較第三級增加一二0%,顯不合理,為資改進,並兼顧以信函為基準而制定其他函件資費能減少畸零數出現,以免換算郵資時低於最低通用輔幣而發生找零困難,爰參酌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修改信函資費基數為整數或偶數,以資便民。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現行新聞紙類起重資費為信函資費二十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聞紙類起重五0公克)計入,實際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資費為信函二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計入,則僅約五分之一,換言之,若重量同為五0公克時,信函為四元,印刷物為一元,新聞紙類僅一角,就郵局處理成本而言,遞送信函、新聞紙類、印刷物所費人力、物力及時間並無軒輊,且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類之形狀、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發生鉅額虧損。按新聞紙類及印刷物之資費基數所以低於信函,其目的固在輔助文化發展,但由於法定資費低廉,各公司行號有時為推展其業務,而發行各種刊物或印製傳單,亦享受低資費優待,各私營企業本身均為營利事業,其刊物之發行亦多具廣告性,用郵政貼補其遞送費,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國郵政對於印刷物、新聞紙類資費與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國,印刷物、新聞紙類起重資費均與信函相同,美國印刷物起重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分之一。復查一九七九年里約熱內盧萬國郵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印刷物之基本郵資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級距完全與信函相同,新聞紙及定期刋物得按印刷物減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聞紙類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觀之,我國之新聞紙類、印刷物資費之優待幅度實嫌過大,為減輕信函用郵人之負擔,促進郵資結構合理化,衡諸我國國情,並參酌公約規定,爰將印刷物計費標準、資費基數及新聞紙類資費基數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現行小包起重資費基數雖與信函同為「一」,但其重量放寬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與一00公克信函資費基數「二.五」比較,小包實際資費為信函五分之二,顯然偏低,因小包多係裝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狀體積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實無減資之正當理由,就處理成本衡量,其郵資應介於信函與印刷物之間,始較合理,爰予以修正。

(0770628 修正)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OO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二五  雜誌(七日以上或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三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五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七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一.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二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四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一一            每續重一公斤          四  盲人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            每重一OO公克         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聞紙:依照出版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新聞紙類分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其區分標準係依刊期而定,每日或每六日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新聞紙」,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雜誌」。按出版法所定分類方法與其他各國分為新聞紙及定期刊物者尚屬一致,爰將原新聞紙類修正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至其計費標準(重量)仍依現制不變。資費基數新聞紙為0.二五,雜誌為0.三五,雜誌酌予提高,乃因一般雜誌篇幅多寡不一,規格厚薄亦不一致,處理成本較高,故兩者予以不同幅度之優待。   (二)印刷物:為使郵寄印刷品者,能負擔合理郵資,減輕一般信函用郵人額外負擔,爰將資費基數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條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瞭解,爰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用語修正為「盲人」。

(0910611 全文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我國郵政現況,增列本法用詞定義。   三、第五款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20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立法理由一、原郵件之定義為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再就其種類區分為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等。為配合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本法規範對象不再以該公司為限,原郵件之定義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明定各該遞送客體之定義,理由如下:    (一)配合新增第五條之一,增列第一款函件及第八款包裹之定義。    (二)原信函之定義,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係以通信性質為判斷基準,惟於交寄時,文件已封緘無法由外觀判斷,造成實務作業困擾,爰參考韓國郵政法第一條之二規定,增訂第二款信函之定義,凡外觀形式係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即屬本法所稱之信函。    (三)明信片屬郵政專營權範圍,且資費亦較信函便宜,爰於第三款增列其定義,以利業務執行。    (四)原依是否印有郵票符誌,分為特製郵簡與非特製郵簡二類,同樣具有傳遞訊息之用途,爰修正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並移列至第四款。    (五)配合實務作業現況並參考韓國郵政法第一條之二規定,增列第五款列舉印刷物之種類。    (六)配合第一款規定之修正,增列第六款盲人文件及第七款小包之定義,以資明確。   二、配合新增第一款函件之定義,酌予修正原條文第三款郵件之定義,並移列至第九款。   三、配合第六條規定之修正,增列第十款基礎郵資之定義。   四、本國收寄但由他國投遞或外國收寄但由本國投遞之文件或物品亦屬「遞送」範疇,為免爭議,參考已廢止之中華民國郵政條例及德國郵政法第四條,增訂第十一款遞送之定義使臻明確。   五、郵政公用物應包括中華郵政公司經營遞送郵件業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及物品(如郵件自動處理設備、郵袋、送信袋、人員制服等),為免遺漏,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並移列第十五款。   六、原條文第九款所定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係指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之會員,修正「公約」為「聯盟」,以符實際,並移列第十八款。   七、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分別移列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

(1120530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二十、郵政核心資通系統:指中華郵政公司支持儲金及匯兌業務持續運作必要或防護需求等級為高之儲金及匯兌業務資通系統。

立法理由中華郵政公司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資通系統」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核心資通系統」規定,於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標示該公司核心資通系統;其中儲金及匯兌業務因涉及全國金融穩定,有加強保護之必要,爰增訂第二十款,定明「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支持儲金及匯兌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資通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之儲金及匯兌業務資通系統。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業已名詞
  • 名詞
(0240614 制定)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一分/二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     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         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者外另加  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00322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一分/一分半           雙(附有回片者)     二分/五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一分半/二角二分半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重不逾一百公分          半分/一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一分/二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四分/七分半       逾一公斤至三公斤      七分半/一角五分       逾三公斤至五公斤         一角/二角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分/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三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七分半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另半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六分/一角五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分/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二分/一角二分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八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八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二分/四分           雙(附有回片者)     四分/八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每重五十公分半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半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一分/二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二分/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六分/一角二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一角八分/三角六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分(重七公斤為限)/四分(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八分/八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五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一角二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六分/一角七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一角/二角四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三分/一角三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八分/八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二角  ---------------------------

(0301018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五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五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四分/八分           雙(附有回片者)   八分/一角六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每重五十公分一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四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八分/一角六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二角四分/四角八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三角六分/七角二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重至七公斤為限)   四分/八分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角五分/一角五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四分/一角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八分/二角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一角二分/三角四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角/四角八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五分/二角五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五分/一角五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角/四角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01227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資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各局互寄  ---------------------------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六分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八分/一角六分  第二類:明片類  單            四分/八分           雙(附有回片者)   八分/一角六分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每重五十公分一分   第二類(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一百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每重五十公分一分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釐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二分/四分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四分/八分       逾二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八分/一角六分       逾五百公分至一公斤    一角二分/二角四分       逾一公斤至二公斤     二角四分/四角八分       逾二公斤至三公斤     三角六分/七角二分         (此行重量只適用於單本寄遞之書籍)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重至七公斤為限)   四分/八分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角六分/一角六分(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重不逾一百公分          四分/一角       逾一百至二百五十公分     八分/二角四分       逾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公分 一角二分/三角四分       逾三百五十至五百公分     二角/四角八分       (重至此數字為限)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角六分/二角六分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角六分/一角六分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角/四角  ---------------------------

(0311128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角五分/五角  明信片   單          一角五分/二角五分         雙              二角/五角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五分/每重五十公分五分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五分/每重五十公分五分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一角五分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五分/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角/五角(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角五分/三角五分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元/一元  快遞掛號函件 同上        一元五角/一元五角  平快函件   同上            五角/五角  --------------------------

(0320515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角/一元  明信片   單              三角/五角         雙              六角/一元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一角/每重五十公分一角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一角/每重五十公分一角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角/三角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三角/五角  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元/一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三角/七角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元/二元  快遞掛號函件 同上            三元/三元  平快函件   同上            一元/一元  --------------------------

(0330215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就地投送/各局互寄  信函類    每重二O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元/二元  明信片    單             六角/一元          雙           一元二角/二元  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一百公分二角/每重五十公分二角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按六折收費           每重一百公分二角/每重五十公分二角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角/六角  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或其畸零之數   六角/一元  商務傳單   每五O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元/二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六角/一元四角  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三元/三元  快遞掛號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四元/四元  平快函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元/二元  --------------------------

(0340929 修正)

非常時期郵件之資費依左列之規定: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各局互寄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十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十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二十元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二元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二元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四角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二公斤為限惟單本寄遞之書籍以三公斤為限) 六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十元(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十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五百公分為限)     十四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三十元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十元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十元  ---------------------------

(0351030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各局互寄  第一類:信函類   每起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元      第二類:明片類   單             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一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平常)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十元     第二類(立券)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十元按六折收費     第三類(總包)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二公斤為限惟單本寄遞之書籍以三公斤為限)三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十元(重至七公斤為限)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一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重至五百公分為限)     七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百五十元    第九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百元  第十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二百五十百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60627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國內  第一類:信函類  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百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五百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二百五十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五百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      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三十元按六折收費      總包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畸零之數   六元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百五十元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百五十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五百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三百五十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七百五十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一千三百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  每件除普通資費外另加    五百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205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  第一類:信函類  每重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千元           每續加二十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二千元      第二類:明信片  單              一千元           雙(附有回片者)       二千元  第三類:新聞紙:      平常  每束一張或數張 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      立券  每束一張或數張按每次交寄總重量計算             每重五十公分一百二十元按六折收費                       (見說明一)          總包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初重一百公分一千元                        續重每一百公分五百元                       (見說明二)       第五類:瞽者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每重一公斤          一千元         第六類:商務傳單 每五十張或五十張以內                    二千元另加印刷物資費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百公分或其畸零之數 一千五百元         第八類:掛號郵件 每件除普資費外另加      三千元    第九類:快遞掛號郵件 同右           五千元  第十類:平快郵件   同右           二千元  ----------------------------  說明一: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不貼郵票。  說明二:為使五百公分上之書籍郵資較廉,便利書商,並免用畸零數之郵票起見,參照各國成例改用初重與續重不同之計算方法。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0724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一萬五千元  明信片      每片            一萬元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一千元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六百元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二百元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一五O公分       一萬元           續重一五O公分       五千元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千元  商務傳單     除印刷物資費外每五O張 一萬五千元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二萬元  掛號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三萬元  快遞掛號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四萬五千元  平快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萬五千元  --------------------------  附註:除新聞紙郵資可逕付現款者外,其餘各類郵件資費仍照過去成例,儘量化零為整,以免找零困難。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1116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金圓券)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一角  明信片      單             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      一角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六厘(甲)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四厘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二厘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五分(乙)           續重每五百公分    五分(甲)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五分(甲)  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一角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一角(乙)  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三角(乙)  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角  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四角  --------------------------  (甲)為宣傳政令傳播文化救濟瞽者起見,上列新聞紙等照戰前郵資比率,予以核減如下:   (子)第一、二類新聞紙郵資核減四O%。   (丑)二百五十公分及以上之瞽者文件核減五O%-六七%。   (寅)重量在五百公分及以上之書籍核減三O%-五O%。  (乙)印刷物類如請客帖、賀年片之處理手續與信函相等。又掛號及快遞掛號郵件之處理手續特繁,已將資費酌予增加。  (丙)各局就地投送界限難於劃清,英美德各主要國家收寄國內郵件亦多不分就地投送與否,是項郵件資費業經立法院三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二八二次會議通過取消,故未列入上表。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71231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規定,但交通部得呈准行政院減低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金圓券)  信函       每重二O公分        五角  明信片      單           二角五分           雙(附有回片者)      五角  新聞紙: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三分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二分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OO公分     一分  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二角五分           續重五OO公分     二角五分  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二角五分  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五角  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五角  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一元五角  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五角  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二元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380513 修正)

郵件之種類及資費依左列之等差,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由交通部呈准行政院會議核定,得增減其資費:  -------------------------  郵件種類       計費標準      資費/元  第一類:信函    每重二O公分     O.O五  第二類:明信片   單         O.O二五            雙(附有回片者)   O.O五  第三類:新聞紙:      第一類   每束每重五O公分  O.OO三      第二類   每次每重五O公分  O.OO二      第三類   每份每重一百公分  O.OO一  第四類:書籍印刷物貿易契等類              初重二五O公分   O.O二五            續重五OO公分   O.O二五  第五類:瞽者文件  每重一公斤     O.O二五  第六類:商務傳單  除印刷資例外每五O張 O.O五  第七類:貨樣    每重一OO公分    O.O五  第八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一五  第九類:平快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O五  第十類:快遞掛號費 除普通資費外每件另加  O.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60121 修正)

一、關於郵件種類、計費標準及資費基數,均經表列,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予簡化。並將「第二十條」四字修正為「關於費率計算」字樣,以免將來國營事業管理法條次有變更時又需配合修訂。   二、按現行表列各類郵件資費,係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之法幣郵資,現已不符實際,為配合郵資計算公式,使郵資標準具有彈性,且不受幣制或幣值變動影響,爰依現行資費核定程序之規定,將原表所列「資費」一欄,配合修正為「資費基數」,以資明顯。   三、修正條文中所列之資費基數係各類郵件訂定其資費之基本數,如本項前段規定計算一基數為二元,則五.五基數即為十一元,餘依此類推。   四、重量單位「公分」依度量衡法之規定均修正為「公克」。逾一千公克則用「公斤」計。   五、信函計費標準原採每重二0公克累進計費,由於郵件處理成本,並非全依重量之增加而累進,為減輕用郵公眾負擔,乃參照國際間普遍採行「重量遞增資費比例遞減」原則及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訂定分級計費標準及其基數如修正修文,以期合理。「舉例說明」:如以上表為例,信函起首重量及郵資基數不變,次級重量增至五0公克時,原應收三個單位郵資,修正後僅收二個單位,重至一00公克者,原應收五個單位,修正後僅收二.五單位,重至二五0公克者,原應收一三個單位,僅收五.五單位,餘依此類推。   六、明信片原分為單雙兩種,雙明信片為摺疊式兩片,原規定寄交收件人後,收件人可將回片寄回,免另付郵資。惟雙明信片使用者不多,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雙明信片取消,目前不能寄往國外,僅能在國內互寄,且使用者極少,又因保摺疊式,容易展開,有礙於機器處理。為配合郵件之處理之簡化,乃將雙明信片取消,至於取消後公眾如欲替回信人付郵資,可利用郵政「廣告回信」業務,故對公眾用郵尚無影響。   七、新聞紙類係印刷物之一種,為萬國郵政公約所明定,各國郵政亦皆如此辦理,僅另依公約規定,予以減若干之優待,為簡化郵件分類,乃將新聞紙類取消,至對新聞紙類資費之優待,則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予以規定。   八、書籍原保印刷物之一種,萬國郵政公約及我國郵政規則均係將之包括於印刷物之內,其與印刷物之郵寄資費亦無差異,不必另列一類,以資簡化。   九、貿易契類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已予取消,至原屬貿易契類之郵件,應分別按其性質作印刷物、信函及小包交寄。因郵件往返甚多係國際性者,為免因分類不同發生欠資,或因補收郵資導至郵件延誤等不便,故將貿易契類取消。   十、印刷物之計費標準由初重二五0公克修正為一00公克起算,並採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遞增局資比例遞減之原則訂定資費基數,使用郵者資費之負擔,漸趨合理。   十一、目前各國郵政對於瞽者文件,多數已免除水陸路普通資費。為嘉惠盲者,乃修正為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十二、商務傳單屬於通啟式之廣告印刷物,欠缺郵件按址投遞之特性,萬國郵政公約亦無此項郵件分類,目前由於各種傳播工商進步,工商業者已甚少利用,為配合郵件種類之簡化,乃予刪除。   十三、貨樣原屬小包性質,僅限於廠商交寄不收貨款之樣品或贈品,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貨樣取消,目前寄往國外者均為小包已無貨樣,而小包在國內開辦較晚,在郵政法中未加列舉,為使國內國際郵件分類一致起見,乃將貨樣修正為小包,除原屬貨樣者仍按小包交寄外,其他任何可以郵寄之小量物品,均可利用小包寄遞,以資便民。   十四、「掛號費」乃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不宜列為郵件之一類,乃予刪除,至掛號費之訂定,則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十五、「平快費」亦係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而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自「限時專送」業務開辦後,國內平快業務已無人利用,形同虛設,宜予停辦,爰予刪除。   十六、「快遞掛號費」實為「平快費」與「掛號費」兩者之合計,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故併予刪除。   十七、新聞紙之資費,依照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得照印刷物資費優待不逾百分之五十。各國郵政大致照此比率予其本國新聞紙以優待。修正後我國新聞紙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七十,雜誌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六十,仍較各國為低廉。   十八、項次變更。

(0720603 修正)

一、現行信函所定各級資費基數,相互間差距不甚一致,例如第三級僅較第二級增加二五%,而第四級則較第三級增加一二0%,顯不合理,為資改進,並兼顧以信函為基準而制定其他函件資費能減少畸零數出現,以免換算郵資時低於最低通用輔幣而發生找零困難,爰參酌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修改信函資費基數為整數或偶數,以資便民。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現行新聞紙類起重資費為信函資費二十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聞紙類起重五0公克)計入,實際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資費為信函二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計入,則僅約五分之一,換言之,若重量同為五0公克時,信函為四元,印刷物為一元,新聞紙類僅一角,就郵局處理成本而言,遞送信函、新聞紙類、印刷物所費人力、物力及時間並無軒輊,且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類之形狀、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發生鉅額虧損。按新聞紙類及印刷物之資費基數所以低於信函,其目的固在輔助文化發展,但由於法定資費低廉,各公司行號有時為推展其業務,而發行各種刊物或印製傳單,亦享受低資費優待,各私營企業本身均為營利事業,其刊物之發行亦多具廣告性,用郵政貼補其遞送費,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國郵政對於印刷物、新聞紙類資費與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國,印刷物、新聞紙類起重資費均與信函相同,美國印刷物起重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分之一。復查一九七九年里約熱內盧萬國郵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印刷物之基本郵資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級距完全與信函相同,新聞紙及定期刋物得按印刷物減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聞紙類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觀之,我國之新聞紙類、印刷物資費之優待幅度實嫌過大,為減輕信函用郵人之負擔,促進郵資結構合理化,衡諸我國國情,並參酌公約規定,爰將印刷物計費標準、資費基數及新聞紙類資費基數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現行小包起重資費基數雖與信函同為「一」,但其重量放寬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與一00公克信函資費基數「二.五」比較,小包實際資費為信函五分之二,顯然偏低,因小包多係裝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狀體積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實無減資之正當理由,就處理成本衡量,其郵資應介於信函與印刷物之間,始較合理,爰予以修正。

(0770628 修正)

(一)新聞紙:依照出版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新聞紙類分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其區分標準係依刊期而定,每日或每六日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新聞紙」,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雜誌」。按出版法所定分類方法與其他各國分為新聞紙及定期刊物者尚屬一致,爰將原新聞紙類修正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至其計費標準(重量)仍依現制不變。資費基數新聞紙為0.二五,雜誌為0.三五,雜誌酌予提高,乃因一般雜誌篇幅多寡不一,規格厚薄亦不一致,處理成本較高,故兩者予以不同幅度之優待。   (二)印刷物:為使郵寄印刷品者,能負擔合理郵資,減輕一般信函用郵人額外負擔,爰將資費基數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條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瞭解,爰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用語修正為「盲人」。

(09106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我國郵政現況,增列本法用詞定義。   三、第五款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20 修正)

一、原郵件之定義為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再就其種類區分為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等。為配合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本法規範對象不再以該公司為限,原郵件之定義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明定各該遞送客體之定義,理由如下:    (一)配合新增第五條之一,增列第一款函件及第八款包裹之定義。    (二)原信函之定義,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係以通信性質為判斷基準,惟於交寄時,文件已封緘無法由外觀判斷,造成實務作業困擾,爰參考韓國郵政法第一條之二規定,增訂第二款信函之定義,凡外觀形式係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即屬本法所稱之信函。    (三)明信片屬郵政專營權範圍,且資費亦較信函便宜,爰於第三款增列其定義,以利業務執行。    (四)原依是否印有郵票符誌,分為特製郵簡與非特製郵簡二類,同樣具有傳遞訊息之用途,爰修正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並移列至第四款。    (五)配合實務作業現況並參考韓國郵政法第一條之二規定,增列第五款列舉印刷物之種類。    (六)配合第一款規定之修正,增列第六款盲人文件及第七款小包之定義,以資明確。   二、配合新增第一款函件之定義,酌予修正原條文第三款郵件之定義,並移列至第九款。   三、配合第六條規定之修正,增列第十款基礎郵資之定義。   四、本國收寄但由他國投遞或外國收寄但由本國投遞之文件或物品亦屬「遞送」範疇,為免爭議,參考已廢止之中華民國郵政條例及德國郵政法第四條,增訂第十一款遞送之定義使臻明確。   五、郵政公用物應包括中華郵政公司經營遞送郵件業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及物品(如郵件自動處理設備、郵袋、送信袋、人員制服等),為免遺漏,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並移列第十五款。   六、原條文第九款所定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係指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之會員,修正「公約」為「聯盟」,以符實際,並移列第十八款。   七、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分別移列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

(1120530 修正)

中華郵政公司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資通系統」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核心資通系統」規定,於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標示該公司核心資通系統;其中儲金及匯兌業務因涉及全國金融穩定,有加強保護之必要,爰增訂第二十款,定明「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支持儲金及匯兌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資通系統,或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之規定,判定其防護需求等級為高之儲金及匯兌業務資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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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郵政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