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35 條
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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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的釋義來看,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5條,指出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這表示寄送郵件時,必須要按照法規的規定,將郵件交寄給指定的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者是使用收受郵件專用器具。這麼做可以確保郵件能夠順利送達,並且遵守相關的規定。 例如,在上訴人與被訴外人之間的投遞郵件契約中,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5條的規定,上訴人應該將郵件交寄給委託者或者使用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確保投遞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的規定,並且可以確保郵件的安全遞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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