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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2. 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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