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67 條
- 1.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
- 2.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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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郵件處理規則第67條,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以及保價郵件若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當給予補償,並且退還其郵資。但是保價費和報值費則不予退還。根據此條例,如果用最新的案例來舉例的話,需參考郵件遺失或毀損的相關案件判決,以及補償金與郵資退還的具體金額。 至於第二項的規定,代收貨款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的情況,同樣應予補償,並且應退還其代收貨款費。同樣地,為說明這一條例的適用,需要參考相關的代收貨款郵件遺失或毀損的案例判決,以及補償金和代收貨款費的具體退還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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