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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款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款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2. 前項郵件應繳貨款、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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