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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2.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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