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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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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2. 2.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的實際價值。而如果超過實際價值,則在有損失時將不能請求任何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一封文件的實際價值為100元,根據這條法規,您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100元,否則在有損失時將不能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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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件處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件處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