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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31 條

  1. 1.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
  2. 2.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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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的實際價值。而如果超過實際價值,則在有損失時將不能請求任何補償。 舉例來說,如果一封文件的實際價值為100元,根據這條法規,您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100元,否則在有損失時將不能請求任何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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