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32 條
寄件人按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報值或保價限額,交付代收貨款費,請郵局於投遞時向收件人代收貨款之郵件,為代收貨款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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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郵件處理規則第32條的釋義,因為這項法條並不在我現有的參考資料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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