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30 條
- 1.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 2.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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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30 條,其中第 1 條指出,如果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那麼就會被歸類為報值郵件。而根據同一條的第 2 條,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就被歸類為保價郵件。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寄件人在寄送郵件時能夠選擇報值或保價,以保障郵件的價值或保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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