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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內互寄者,為報值郵件。
  2. 掛號郵件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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