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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2.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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