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 28 條
- 1.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 2.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 3.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目前的資料來看,尚未包含有關郵件處理規則第28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