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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2.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3.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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