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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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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
  2. 2.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3. 3.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目前的資料來看,尚未包含有關郵件處理規則第28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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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件處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件處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