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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
  2. 郵件依第三章規定作特別處理時,應另付特別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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