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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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