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2.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3.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