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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48 條

  1. 1.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2. 2.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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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此外,掛號郵件也可以透過中華郵政公司設置的i郵箱來收領。這表示,在收取掛號郵件時,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進行接收,如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等,或是透過i郵箱的方式。 參考資料: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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