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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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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2. 2.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此外,掛號郵件也可以透過中華郵政公司設置的i郵箱來收領。這表示,在收取掛號郵件時,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進行接收,如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等,或是透過i郵箱的方式。 參考資料:郵件處理規則第48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6

  • 代理人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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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件處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件處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