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郵件處理規則 第 48-1 條

  1. 1.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2. 2.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48-1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中華郵政公司不會把掛號郵件投入i郵箱: 1. 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2. 外包裝出現破損。 3. 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4.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5. 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6. 附有回執。 7. 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而根據法規,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的處理方式將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作為參考,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掛號郵件的安全和提供服務的效率。例如,當郵件體積過大或外包裝破損時,投遞時可能會出現問題,因此需要限制投入i郵箱的情況。同樣地,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超過公告金額的郵件也需要特別處理,以確保郵件和相關物品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