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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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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4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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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
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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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郵件種類及資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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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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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郵件之交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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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郵件運遞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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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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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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