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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郵件處理規則 第 46 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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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不知道郵件處理規則第46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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