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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郵件處理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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