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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破損須當面開驗。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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