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遞送普及服務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遞送普及服務範圍的定義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這是根據懲治走私條例於八十一年修正時所做的修改。根據該條例的立法理由,這些地區分別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