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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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
- 2.前項行政區域設籍人口不逾二萬人者,營業據點之設置得以委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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