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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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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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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第 6 條規定:「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