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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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服務之遞送時效除受天候或交通運輸等因素致影響送達時效者外,應符合下列基準,且送達比率每月平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六: 一、臺灣本島內或離島內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 二、臺灣本島與離島間或離島間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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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普及服務之遞送時效除受天候或交通運輸等因素致影響送達時效者外,應符合下列基準,且送達比率每月平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六: 一、臺灣本島內或離島內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 二、臺灣本島與離島間或離島間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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