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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機構之人員於建修線路時,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電信機構查明確實後付以相當之補償。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機線設備之性能、用途及裝設地點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暫停其使用權,於機線設備恢復原狀後接通之。 擅自以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之機線設備,為他人移裝圖利者,依前項罰鍰加倍處罰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下,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保障其線路之安全及暢通,特增訂本條,賦予第一類電信事業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或移植有礙線路之植物。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電線機構之人員於建修線路時,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電信機構查明確實後付以相當之補償。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機線設備之性能、用途及裝設地點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暫停其使用權,於機線設備恢復原狀後接通之。 擅自以電信機構提供用戶租用之機線設備,為他人移裝圖利者,依前項罰鍰加倍處罰之。
一、條次變更。 二、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保障其線路之安全及暢通,特增訂本條,賦予第一類電信事業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或移植有礙線路之植物。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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