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非常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這個問題的詳細法律解釋。
電信事業之架空、地下、水底線路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園地確有實際損失者,應由電信機構付以相當之補償。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以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使其於執行職務時得以順利遂行,特於本條賦予明確之法律依據。 四、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電信事業之架空、地下、水底線路得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園地確有實際損失者,應由電信機構付以相當之補償。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使其於執行職務時得以順利遂行,特於本條賦予明確之法律依據。 四、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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