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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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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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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得隨時監督輔導。

(0660114 全文修正)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臺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1014 制定)

交通部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得隨時監督輔導。

(0660114 全文修正)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臺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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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35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