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交通部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得隨時監督輔導。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臺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交通部對於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得隨時監督輔導。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臺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俾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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