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電信法第 34 條的相關資訊。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每年應向交通部造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線設備者。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放射」修正為「發射」,並增訂「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等文字。 三、第二項「電信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每年應向交通部造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線設備者。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放射」修正為「發射」,並增訂「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等文字。 三、第二項「電信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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