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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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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2. 2.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電信法第 34 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471014 制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每年應向交通部造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線設備者。

(0660114 全文修正)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0850116 全文修正)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放射」修正為「發射」,並增訂「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等文字。   三、第二項「電信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 核定名詞
(0471014 制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電信事業每年應向交通部造送左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機線設備者。

(0660114 全文修正)

各無線電臺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遇險呼叫及通信,不問發自何處,應儘先接收,迅速答覆,並立即採取必要行動。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之「放射」修正為「發射」,並增訂「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等文字。   三、第二項「電信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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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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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34 條規定:「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