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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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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2. 2.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44條,該條規定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辦理方式,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進行。根據電信法第44條第2項,驗證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並且其受委託的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以及相關的委託監督事項,都必須由電信總局定之。這樣的設定可以保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對於行動通信業者提出的電信終端設備驗證工作,應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辦理。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終端設備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立法沿革 4

(06601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50116 全文修正)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辦理,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得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代為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旨在利用民間有關機構之人力資源及技術辦理審驗事宜,俾簡化行政事務之處理並確保其公正、客觀。

(0881022 修正)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辦理。但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立法理由修正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0920429 修正)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另為求事權統一並提升行政效能,有關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工作,亦由電信總局統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民間驗證機關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質及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辦法,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01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5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旨在利用民間有關機構之人力資源及技術辦理審驗事宜,俾簡化行政事務之處理並確保其公正、客觀。

(0881022 修正)

修正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0920429 修正)

一、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另為求事權統一並提升行政效能,有關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工作,亦由電信總局統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民間驗證機關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質及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辦法,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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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44 條規定:「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