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 44 條
- 1.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 2.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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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法第44條,該條規定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辦理方式,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進行。根據電信法第44條第2項,驗證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並且其受委託的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以及相關的委託監督事項,都必須由電信總局定之。這樣的設定可以保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對於行動通信業者提出的電信終端設備驗證工作,應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辦理。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終端設備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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