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法第44條,該條規定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辦理方式,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進行。根據電信法第44條第2項,驗證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並且其受委託的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以及相關的委託監督事項,都必須由電信總局定之。這樣的設定可以保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對於行動通信業者提出的電信終端設備驗證工作,應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辦理。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終端設備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辦理,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得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代為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旨在利用民間有關機構之人力資源及技術辦理審驗事宜,俾簡化行政事務之處理並確保其公正、客觀。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辦理。但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立法理由修正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另為求事權統一並提升行政效能,有關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工作,亦由電信總局統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民間驗證機關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質及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辦法,以資周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旨在利用民間有關機構之人力資源及技術辦理審驗事宜,俾簡化行政事務之處理並確保其公正、客觀。
修正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另為求事權統一並提升行政效能,有關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工作,亦由電信總局統籌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民間驗證機關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質及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辦法,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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