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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2.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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